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4)内执字第349号
申请执行人张爱民,女,生于1943年2月,汉族,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刘兰军,男,生于1968年7月,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刘新芳,男,成年,汉族,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1年5月28日作出的(2004)内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9日再次向被执行人刘兰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兰军、刘新芳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刘兰军的牌照号为豫EW8710长城牌小型轿车。
扣押期限为2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晓林
审判员 崔军胜
审判员 刘军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苏相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