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源故意伤害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9:57:26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288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源,又名秦红圆,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5月14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9日晚21时许,被害人黄永胜因故与本村村民杨永卿在滑县牛屯镇黄营村东地发生争执。被告人秦源赶到现场后,见黄永胜正与其岳父杨永卿正厮打,便上前将黄永胜拉倒骑在黄永胜身上,用镰刀把根部朝黄永胜左眼处击打,致黄永胜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睑裂伤,左眼眶骨折,并最终致使黄永胜左眼球被摘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 黄永胜左侧眼球破裂至左眼盲,其损伤已构成重伤。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秦源到滑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秦源已与被害人黄永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秦源赔偿被害人黄永胜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永胜的陈述,证人杨**、王**、黄**、黄**、黄**、杨**、黄**、黄**的证言,辨认笔录,滑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害人黄永胜的伤情鉴定结论,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被告人秦源的情况说明、投案证明,物证照片,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告人秦源的户籍证明,撤诉书,收到条等证据在卷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秦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秦源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红伟 审判员 王士玲 审判员 和晓璞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 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