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克慧申请执行郭海庆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7:43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龙执字第4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克慧,男,1959年7月1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海庆,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张克慧申请执行郭海庆借款纠纷一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海庆以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的安阳市亚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有工程款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郭海庆以安阳市翌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揽的安阳市亚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工程款605万元(在605万元范围内,以实际未结欠款为准)。

二、冻结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刘震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李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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