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申请执行宋安洪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7:41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龙执字第604-2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关信用社。

被执行人宋安洪,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国淼,男,汉族。

被执行人宋静,女,汉族。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安阳市中天公证处(2013)安中证经字第1700号公证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清海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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