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刑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庞果果,女。
申请执行人:马之轩,男。
被执行人:樊建伟,男。
被执行人:王秋霞,女。
关于庞果果、马之轩申请执行樊建伟、王秋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庞果果、马之轩依该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8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