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97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开金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树春,该公司经理。
关于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加工制作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202号裁决已生效,因被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洛阳机械化分公司未按期履行,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涧西区,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2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