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成与洛阳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7:40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98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成。

被执行人:洛阳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林标,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王志成申请执行洛阳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洛仲字第12号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洛阳元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王志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经审查,该案件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洛阳市洛龙区,按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洛仲字第12号调解书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宏伟

审 判 员 :郭建平

代审判员 :李青青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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