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字第0009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
负责人:范国庆,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站卫,男,汉族。
被执行人:郭兴敏,男,汉族。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申请执行朱站卫、郭兴敏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8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长春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字第00095号执行一案指定由伊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