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洛执刑字第00007号
申请执行人:张石头,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赵书琴,女,汉族。
被执行人:路小彦,男,汉族。
关于张石头、赵书琴申请执行路小彦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豫法刑二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石头、赵书琴依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洛执刑字第00007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新安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建军
审 判 员 :张建平
代审判员 : 方 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