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362号
原告陈桃丽,女,出生于1980年10月19日。
被告郭万举,男,出生于1964年8月21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桃丽诉被告郭万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桃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桃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桃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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