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张巧霞,女,出生于1971年11月14日。
被告郭晓东,男,出生于1973年7月1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巧霞诉被告郭晓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巧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巧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巧霞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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