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树军与梁东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35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540号
原告尚树军,男,出生于1972年10月16日。
被告梁东伟,男,约45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树军诉被告梁东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树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尚树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尚树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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