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84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兰,女,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文卿,执行董事。
王新兰诉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委托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