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保忠与刘耀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7:3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陈保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耀刚,男,汉族。

陈保忠诉刘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耀刚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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