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85号
申请执行人陈保忠,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耀刚,男,汉族。
陈保忠诉刘耀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耀刚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军
审 判 员 李江海
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