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治军与胡福萍、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34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803号
原告张治军,男,汉族。
被告胡福萍,女,汉族。
被告张建峰,男,汉族。
原告张治军诉被告胡福萍、张建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3月11日向原告张治军送达了《交纳诉讼费通知》,限其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到2015年3月27日,原告张治军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治军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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