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88号
原告吴某某,女,出生于1988年3月12日,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出生于1987年11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吕改丽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白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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