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龙与刘军伟、郑松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7-20 17:3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新密执字第286号

申请执行人郭玉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军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松彩,女,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4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郭玉龙诉刘军伟、郑松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8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军伟、郑松彩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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