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548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恒,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康顺杰,河南天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达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霞。
委托代理人:张佩爔,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恒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新达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恒、反诉原告郑州新达服饰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2月12日和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原告因达成庭外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恒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郑州新达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由原告张恒负担,反诉费1350元,由反诉原告郑州新达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应朝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