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与弓翠、张峰、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28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47号

原告:李松涛,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永坤,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霍清楠,河南悦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弓翠,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峰,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许璐,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松涛与被告弓翠、张峰、许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松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61元,减半收取2080.50元,由原告李松涛负担。

审判长 王 婷

审判员 田应朝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少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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