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高慧珍,女,汉族,1989年9月25日出生。
被告张群英,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晨曦,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系被告张群英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
被告李明强,男,汉族,1972年11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姬晨曦,女,汉族,1988年4月23日出生,系被告李明强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晓丹,女,汉族,1985年4月9日出生,系被告李明强所在单位推荐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慧珍与被告张群英、李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慧珍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慧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慧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慧珍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