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512号
原告:冯智,男,195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强,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艳西,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石德,男,193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智诉被告冯石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智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应朝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少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