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设与张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27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94号

原告李建设,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张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建设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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