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394号
原告李建设,男,汉族,1961年4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良中,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喜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设与被告张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设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建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建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李建设负担。
审判员 丁稳静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田楠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