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95号
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峰,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薛钦周,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亚平,男,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敏超,男,汉族,1973年6月2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亚平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玖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