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747号
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卓楚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卓楚光,男,汉族,1973年8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体育二街5号101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新福,男,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系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胡文献,男,汉族,1975年4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秀荣,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海滨,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钟汉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诉被告胡文献、深圳金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广东久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卓楚光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于世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