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红兵盗窃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8-12 09:41:32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滑刑初字第350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红兵,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28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段朝辉,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红兵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红兵及其辩护人段朝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上旬的一天15时,被告人卢红兵趁其邻居卢晓生家中无人之际,从卢晓生家后面窗户攀爬到卢晓生卧室内,将卢晓生床头储藏柜内的钱包内3000元现金中的100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卢红兵将赃款退还被害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红兵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卢红兵的供述,被害人卢晓生的陈述,现场照片,收到条,被告卢红兵的户籍证明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红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红兵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红兵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贾 佳
二○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