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灵民一初字第690号
原告王红卫,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孟文莲,女,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薄文斌,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卫与被告孟文莲、薄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卫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卫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红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王红卫负担。
审判员 赵征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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