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482号
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寒冰,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郑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煜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