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董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5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1747号

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代表人陈晓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明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刚,该公司经理。

被告董华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被告董华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9元,减半收取694.5元,由原告中科华飞管业(东莞)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甘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吕青青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