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中民二初字第2210号
原告杨利霞,女,汉族,1952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南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玲歌,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霞与被告王玲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利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利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杨利霞负担。
审 判 长 刘煜伟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甘建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广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