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一初字第668号
原告:董某,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殷某某,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5元,减半收取183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判员 黄健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