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85号
原告胡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唐河县桐寨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甲,男。
被告吴某乙,女。
被告吴某丙,男。
被告吴某丁,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丙各自负担一半。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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