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42号
原告马某某,女。
被告刘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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