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林与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1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9号
原告韩玉林,男。
被告牛小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与被告牛小金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福森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