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67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曹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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