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荣与胡广印、李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1620号
原告程春荣,女。
被告胡广印,男。
被告李渊,女
本院在原告程春荣与被告胡广印、李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春荣于2015年1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自愿合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春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晓
审 判 员  刘家相
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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