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7:00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246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瑞
审 判 员  郑 彦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于 冕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