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56号
原告靖某某,女。
被告马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某某诉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靖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靖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向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志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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