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号
原告齐某某,男。
被告汤某,女。
被告汤某某,男。
被告赵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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