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红山与张国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39号
原告霍红山,男。
被告张国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合计14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闫志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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