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628号
原告齐某某,女。
被告乔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齐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永晓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超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