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408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陈杰,河南省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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