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720号
原告贾某某,女。
被告史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贾钟爽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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