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81号
原告贾某,女。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王芳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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