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某与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24号
原告闫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金雷,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协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孟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刘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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