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唐民一初字第2605号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秦爽,唐河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常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田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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