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江某甲、江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9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274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江某甲,女。
被告江某乙,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江某甲、江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在开庭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缺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张文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福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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