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莲与杜传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54号
原告李德莲,女。
被告杜传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莲诉被告杜传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德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德莲减半负担。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朱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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