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1922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唐念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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