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王某,男
被告孔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
审判员  李瑞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于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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