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0 16:58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唐民一初字第527号
原告常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谷建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承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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